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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捕鸟 反将自己捕进“法网”

    信息发布者:张三营
    2021-11-16 19:41:03    来源:隆化县人民法院    回复:0    点赞:1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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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该为了自己的兴趣爱好去捕鸟,我对不起社会。”“我知错了,愿意认罪认罚。”在隆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真诚地说到。2021年11月12日,隆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这是隆化法院审理的首例此类案件。

    2020年6月6日,在隆化县韩家店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油松上的巢穴内拿走鹰蛋一枚,由张某乙拿回家孵化。几天后,张某乙将鹰蛋送回巢穴。2020年6月20日,张某甲、张某乙从巢穴中猎捕幼鹰两只,每人一只带回家中饲养。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张某乙饲养的幼鹰不爱吃食,二人将幼鹰送回巢穴,同时又从巢穴中猎捕一只幼鹰,由张某乙带回家饲养。张某甲饲养的幼鹰于2020年7月2日死亡。张某乙饲养的幼鹰被承德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后送往承德市民革野生动物救助协会救助,7月23日原由张某乙饲养的幼鹰死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张某乙猎捕的幼鹰为雀鹰,属于隼形目鹰科其他鹰类,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明知河北省全省公安机关正在开展“昆仑·亮剑2020”行动,其猎捕的鸟类是国家明令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仍非法进行猎捕的行为破坏了我县生物多样性,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侵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量刑,并要求被告人张某甲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3万余元,张某乙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2万余元,并公开致歉。

    在法庭的主持下,隆化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与辩护人围绕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最终,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合议庭将对案件评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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